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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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9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