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共顺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石家庄共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150886元和商业管理费2552元,共计153438元及违约金(以150886元计算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1元(石家庄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11元(石家庄共顺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合计7822元,由石家庄共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48元,由石家庄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