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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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寇凤林、赵翠红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元,合计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寇凤林、赵翠红均同意将保险赔款直接汇入原告赵翠红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6)。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寇凤林、赵翠红丧葬费35226元、死亡赔偿金451300元、交通费15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086元,合计491112元的50%即2455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寇凤林、赵翠红均同意将保险赔款直接汇入原告赵翠红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6)。 三、驳回原告寇凤林、赵翠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由原告寇凤林、赵翠红负担812元,被告***负担812元(直接汇入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