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其所种现有国槐树(以双方南北方向田埂为界,自被告地块北边起算,紧邻原告土地以东第1-7行范围内所有国槐树,到被告地块南边行数顺延,详见2020年6月22日现场勘查示意图及照片)予以砍伐,排除对原告***所种植农作物的妨害。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9年至2020年农作物减产损失3596元(玉米1704元;小麦1892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评估鉴定费2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1-03-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