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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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其所种现有国槐树(以双方南北方向田埂为界,自被告地块北边起算,紧邻原告土地以东第1-7行范围内所有国槐树,到被告地块南边行数顺延,详见2020年6月22日现场勘查示意图及照片)予以砍伐,排除对原告***所种植农作物的妨害。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9年至2020年农作物减产损失3596元(玉米1704元;小麦1892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评估鉴定费2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