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兴集团有限公司
泗水金益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泗水金益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17454.24元、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以65017454.2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水金益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47元,由被告泗水金益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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