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崇阳县分公司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坛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2020)鄂1223执8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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