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希伯花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双岭、艾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9979.35元;

二、被告张双岭、艾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6657.39元[逾期利息4438.26元(19979.35元×9.786‰÷30天×681天,从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9月1日)+逾期罚息2219.13元(19979.35元×9.786‰÷30天×681天×50%,从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9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9.786‰上浮50%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张双岭、艾佳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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