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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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24400元。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