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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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奥林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大庆市会战支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6)黑0604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中的判项“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奥林支行借款本金36122.49元、截至2016年8月15日的利息3508.79元、罚息3317.43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以本金36122.4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13.5%给付罚息”为“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奥林支行借款本金36122.49元、截至2016年8月15日的利息3508.79元、罚息3317.43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以本金36122.4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13.5%给付罚息”。 二、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奥林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474元及公告费303元、再审案件公告费300元(均已由兴业银行缴纳),均由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