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02民初94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姚文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小区的菜鸟驿站,经营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承包费6.5万元及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每月利润约为15000元,至2020年8月底,被告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行将该菜鸟驿站转包给他人,并强制原告搬离。经与被告协商,其退还了原告剩余承包费,但对于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拒绝予以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房东要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租,被告通知原告让其交租,原告不交,被告为凑齐6万元房租,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后原、被告双方当着众多员工和民警的面,原告把账算清,被告还给了原告2500元补偿金,事情已经了结了,原告不应起诉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原告(乙方)承包被告(甲方)经营的菜鸟驿站,承包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承包费为6.5万/年。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支付5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1.5万元。承包期内乙方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经营。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经营权,并不退还承包费;承包期内,菜鸟账户产生的全部收益都属于快递盈利,乙方随时提现,甲方配合转帐。如有客户将寄件费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第一时间转给乙方;甲方每月与乙方共同承担物业费、卫生费、宽带费、电费;承包期内、快递相关设备、把枪两把、小票打印机2台,单面打印机1台,台式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承包费用。后,原、被告因房租事宜发生纠纷,原告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2020年8月20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转款51580元,钱款结清,与菜鸟驿站无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所争议事实,曾在报警后经过协商调解,当日已无争议。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被告原因产生损失90000元,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皇甫宜娜

书记员 桑淑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