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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