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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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二千零三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五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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