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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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毅宏支付提前还贷违约金27070.09元; 三、驳回胡毅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44.43,由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38元,胡毅宏承担5206.43元;评估费33561元,由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780.5元,胡毅宏承担167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4.4元,由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38元,胡毅宏承担52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