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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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3708.46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5月28日的利息为3667.57元,从2019年5月29日起的利息按照《信用卡申请表》订立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