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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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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