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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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 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共计199510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1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