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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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大唐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大唐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4345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大唐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70.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大唐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