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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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宣平、李志平、周理、周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宣平、李志平、周理、周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6,687.31元; 三、被告牙生·库尔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宣平、李志平、周理、周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6,687.31元; 四、驳回原告罗宣平、李志平、周理、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0元,减半收取7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宣平、李志平、周理、周欣负担58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负担373元,被告***和牙生·库尔班各负担3095元(与上述赔偿义务一同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