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14日利息1272.19元、罚息1020元、复利1.07元,2019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763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120元,由被告***、***负担2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