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2日至3万元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8日至5万元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至5万元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至2万元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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