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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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37200.7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赔偿款412.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3元(原告***已预交4143元),减半收取计2071.5元,由原告***负担592.44元,被告***负担1479.06元。鉴定费43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