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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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已付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以1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12月7日止,自2019年12月8日起以1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