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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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苏E6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8441.33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196元、住宿费12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共计21197.33元; 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苏E6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车辆修理费、施救费3076.7元的30%,计人民币923元,其余2153.7元由***自负; 三、由***赔偿***复印费18元的30%,计人民币5.4元,剩余12.6元由***自负;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依法减半收取276元,由***负担194元,***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