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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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122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22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11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