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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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302.35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