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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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社区*洞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社区*洞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8419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4196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9.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