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古县白鸽森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鹤壁市通用机械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诉被告古县白鸽森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鹤壁市通用机械电气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65112.31元;

二、本诉原告鹤壁市通用机械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诉被告古县白鸽森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支付的565112.31元货款之日起十日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古县白鸽森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交付相应设备,并保证单机安装完成试机合格;

三、驳回本诉原告鹤壁市通用机械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古县白鸽森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52元,减半收取47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均由古县白鸽森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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