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武汉润恒鼎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汉鼎鸿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武汉恒德晟世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姚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慧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马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杨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周敦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夏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涉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已追缴的赃款返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继续向七被告人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宋兆军 人民陪审员 张茂祥 人民陪审员 田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