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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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诈骗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慧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马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杨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周敦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夏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涉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已追缴的赃款返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继续向七被告人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宋兆军

人民陪审员  张茂祥

人民陪审员  田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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