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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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瑞港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瑞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99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为201080.7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瑞港置业有限公司保费12098元; 三、被告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瑞港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2000元; 四、被告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青岛瑞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2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