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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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车队给付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260729.07元。 二、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车队给付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2018年10月10日因垫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8582.62元,并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车队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所拖欠的租金260729.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9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货运车负担2300元,由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