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常衡德宇粉体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常州常衡德宇粉体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264.02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常州常衡德宇粉体集成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常州常衡德宇粉体集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5320元,由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40元。反诉费4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常衡德宇粉体集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597元,由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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