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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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奥食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奥食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0734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年租金15334.7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3月11日、2015年3月11日、2016年3月11日、2017年3月11日、2018年3月11日、2019年3月11日、2020年3月1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奥食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83139.7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年租金26162.8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3月11日、2015年3月11日、2016年3月11日、2017年3月11日、2018年3月11日、2019年3月11日、2020年3月1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95.50元,由被告苏州奥食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苏州奥食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956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