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
南充固美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3,894,695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1、从2019年10月5日起以3,878,7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为止,2、从2020年1月1日起以15,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应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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