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59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5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保全费1317元,合计30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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