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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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湖东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欠款6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每月按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对***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4元,由***负担7515元,由***负担8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4元,由***负担7515元,由***负担81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