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负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