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损失83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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