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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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损失83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