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35元(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保全费117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