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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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收益金62,737.48元; 二、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还应以62,73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原告***、***承担238元,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