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龙县昶恒电器
安龙县星空酒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龙县星空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龙县昶恒电器支付货款31,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龙县昶恒电器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安龙县星空酒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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