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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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平泉市国成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医疗费54984.67元、伙食补助费1250.00元、营养费1800.00元中的10000.00元及护理费9000.00元、交通费1500.00元、伤残赔偿金56124.00元、误工费13883.77元、财产损失1000.00元,计91507.77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984.67元、伙食补助费1250.00元、营养费1800元中超过10000.00元部分48034.67元的30%即14410.40元;以上总计105918.17元,扣除其先行给付的10000.00元,再给付95918.17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在河北省xxx的账户:62×××42)。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28元、鉴定费4550元,总计5165.28元。原告***承担3281.68元,被告***承担188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5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