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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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利息38500元,后续利延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49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且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