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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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霸州市志友家具有限公司 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0000元,误工费19833元、护理费9333元、残疾赔偿金28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7102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2447.91元-10000元)×70%=227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70%=4270元、营养费4000元×70%=2800元,合计29783.5元;扣除其先期给原告垫付的1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81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70%=11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负担1054元,原告***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