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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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上述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8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6日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以借款本金368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3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利辛县神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利辛县尊蓝机动车安全与环保检验有限公司、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判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09元,由被告***、***、***、***、利辛县神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利辛县尊蓝机动车安全与环保检验有限公司、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