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皖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20666号)或者查封、冻结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