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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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