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42862.31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本金42862.31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14.58%×130%为利率标准,期间为2018年3月9日至尚欠本金42862.31元还清为止,履行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罚息262.77元。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