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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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300元(含精神抚慰金12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41685.45元,合计赔偿261985.45元,扣除其已给付的11000元,尚需赔偿250985.45元。 二、原告***应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9614.72元,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直接返还。 综上一、二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01370.7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汇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如皋市常青镇支行;账号:60×××05);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9614.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汇至汇入第三人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53×××1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元、鉴定费4225元,合计5195元,由原告***负担1039元,由被告***负担4156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