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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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紫光”或与之近似标识的“智能锁”商品; 二、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其新启用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紫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内容; 三、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消费者日报》连续十五日突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及合理费用十万元,两项共计一百六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四千元,由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