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款14850元;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3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0.99%×1.5倍计算,自2016年2月19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 三、被告***、***在上述两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西段北侧246号的抵押房产(登004173号及登2009080001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39元,由被告***、***、***承担6920元,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